入学的第三天,他被指一脚将同学蹬出门外,随后用刀连续刺向自己的同学。
住院38天的同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此后因伤休学半年。
不过经学校调查,却认为是因为这名被刺伤的同学经常欺负人,这是导致其被刺伤的原因之一。而且学校有校规:不允许大孩子欺负小孩子。
这起学校“欺凌”事件最终处理结果是:伤人者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其监护人和学校则分别对受伤同学的损失负70%和30%的赔偿责任。
寝室中同学闹矛盾动刀
罗浩和小林是同学关系,均为沈阳某学校的学生。
按照罗浩的说法,2012年11月27日中午,小林在学校寝室内将回寝室的罗浩一脚蹬出门外,并挥刀将罗浩左上臂及左背部刺伤,经诊断为左上臂及左背部刀刺伤、导致失血性休克(代偿期),急性肺血肿,住院治疗38天。
受伤后,罗浩休学半年。
罗浩认为小林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学校疏于管理导致小林将凶器带入校园内造成对罗浩的伤害后果,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安全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罗浩随即将小林、小林监护人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4700元。
校方:受伤孩子总以大欺小
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审理时,学校方对此事却有另外一个版本说法:“小林当时到我们学校才三天,罗浩总欺负小林,回到寝室后,小林拿刀将罗浩扎伤。我们学校第一时间把罗浩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
“我们学校有校规,不允许大孩子欺负小孩子。”校方表示,当时报案了,小林也触犯了治安条例。当时小林用水果刀将罗浩扎伤的并非管制刀具。学校也不能搜身,水果刀也不能不让带。而且事情发生在中午,中午休息时间教练也不能看着。
2015年3月7日,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两人在学校内,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小林用刀将罗浩砍伤,罗浩的伤情经鉴定为 轻伤二级。决定给予小林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罗浩受伤共花费医药费16675.39元,鉴定费700元。小林的监 护人垫付医药费10000元。
小林监护人承担70%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小林持刀伤害罗浩致轻伤,小林作为侵权人应对罗浩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林在案发时系在校学生,尚未年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林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林作为侵权人直接致人轻伤,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赔偿罗浩经济损失的70%。
原审法院判决:小林监护人赔偿原告罗浩经济损失5738.40元(22483.39元×70%-10000元);被告沈阳某学校赔偿原告罗浩经济损失6745元(22483.39元×30%);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罗浩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应予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偏低,学费等费用应由学校予以退还,学校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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