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与人性尊严
齐延平
人性尊严的实现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背景,既需要健康有序的经济发展,也需要健全的政治环境,还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在当下中国,积极构建一个以人性尊严为价值基础的社会秩序,是有效促进经济公平的关键。此次中国政府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所载明的“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就是中国政府进一步强化尊重公民人性尊严的体现。它需要国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式来确保公民过上一种有体面的生活,从而实现“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的目标。
从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与人性尊严的关系来看,它至少包括以下两个维度:第一,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是人性尊严存在的前提。尽管人性尊严是一个精神层面的概念,但是,它必须依托于人的自然性这一客观事实。基本生活需要正是维系人的生命体征的基本要素。缺乏基本生活必需品,人的生命体征将受到威胁,人的尊严将受到损害。享有足够的教育、足够的收入和社会服务,才能够获得充足的营养、服装、居所、干净的饮水、高质量的卫生设施以及医疗药品,而这些正是实现人的尊严的一个必备条件。第二,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必须以有尊严的方式来实现。换言之,每个人都应当在有尊严的前提下,去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坚决反对通过乞讨、卖淫或苦役等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防止人们为了外在的物质需求而降低人的高贵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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