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8月1日电(刘皓 栾薇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周凯)由于民办学校不受公司法调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调整民间资本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的明确规定,致使一些民办学校举办人要求行使知情权的时候往往找不到充分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积极性。近日,上海一家民办学校举办者将该民办学校告到法院,要求行使对该民办学校的知情权。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终审认为知情权属于举办人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判决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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