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①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②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果。
③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侵权责任。
(二)《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国家利益,指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军事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
例1:甲成为中国首富后,somewhat膨胀,坐劳斯莱斯都满足不了。甲以检举乙兵工厂私分国家财产相要挟,与乙订立买卖合同,预定了一辆我国最新研制的核动力装甲车,准备改装后作为工作用车。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因甲胁迫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军事利益,无效。②何谓“国家利益”学说不一。多数人主张,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勉为其难地说,这得符合三个条件:①具有损害的恶意。仅观念主义的恶意(指仅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尚属不足,须意思主义的恶意可堪其匹。所谓“意思主义的恶意”,指不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且追求 (希望)损害之发生。②须有串通。指双方均为故意,且有意思联络。③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例2:房地产开发商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题目仅交代丙“知情”(知道乙为在先买受人的事实),则只能表明丙具有观念主义的恶意。②因题目未进一步交代丙具有意思主义的恶意以及甲、丙有串通行为,甲、丙的买卖虽客观上损害了乙的利益(乙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能认定甲、丙构成恶意串通。③(14年卷四案例题2问)就是这样考的。④坊间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颇有微词!“恶意串通”是司法考试的疤,是民法学人的痛。
例3:房地产开发商甲将一套房屋以200万元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则不断催促甲尽快办理)。为避免乙强制执行,面对不断暴涨的房价,甲与丙(甲的全资子公司)商议后,心生一计(甲立马将该房屋以200万元出卖给丙,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至于以后如何处置该房屋,双方的意见是:再做计议(反正丙听甲的)。①若乙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或者《合同法 第52条第(二)项主张甲、丙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利益而无效,可认定乙的请求成立。②我们需要警惕!一物数卖中,“恶意串通”是很难成立的!
恶意串通VS债权人撤销权 (1)德国法学家Kipp于1911年提出“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略谓:原则上,无效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无须撤销。但是,若撤销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具有独特的规范意义,并非多此一举,那么可撤销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 (2)“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由台湾的王泽鉴先生介绍到大陆后,对同法考试产生了影响。2005年至2007年的民法考题,三次涉及该理论。只有一个考法:①债务人将财产让与第三人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效。②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③所以,债权人亦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无效的让与行为。 (3)“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的具体内容无须掌握,但得知道有这回事。
例4:乙欠甲30万元到期,此后,乙将自己(价值100万元)的全部财产以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知情”的丙,致使乙对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①乙、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 (甲)的利益的合同,无效。题目中的“知情”在司法考,试中就等于“恶意串通”(挺将就的!其实,“恶意串通”要比“知情”高几个数量级。)。②因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故甲有权起诉撤销乙、丙的买卖合同。③这里,甲的撤销行为与乙、丙的买卖合同无效可以并存,不矛盾(“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①掩盖行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被掩盖的行为,属于隐藏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效。例如:企业之间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订立合建房屋合同,目的在于非法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道德)两个方面,合称“公序良俗”,都是需要通过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的概括条款。
(1)损害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治安秩 序);给新闻记者的封口费(舆论秩序意图影响选举结果的赠与(贿选)合同(选举秩序、政治秩序给证人的封口费(司法秩序);假身份证、毕业证(“办证”)承揽合同(管理秩序)。
(2)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经由判例与学说的类型化努力,“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①违反性道德。例如:换妻合同;借腹生子合同(代孕母合同);为了“维持”婚外性关系而订立的赠与合同(包二奶合同)。须注意:为结束婚外性关系支付的“分手费”,有效!
②违反婚姻论理。例如:妨害婚姻自由的约定(甲与乙离婚时约定:“若甲于1年内结 婚,赔偿乙100万元。”);预立的离婚协议(甲、乙结婚前约定:“若婚后甲有赌博、吸毒、家暴行为,甲即有义务协助乙办理离婚手续。”)须注意:预立的离婚协议无效,但在司法考试中,忠诚协议属例外。按照(11年卷三1题),忠诚协议(即夫妻约定,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出轨者赔偿对方金钱若干)有效。
③违反家庭伦理。例如: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夫妻关于禁止女子随母姓的合同。再如:父母去世前,子女预立的将来分割父母遗产的协议。又如:约定子女对父母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
④贬损人格尊严。例如:雇佣合同中包含汇报工作必须向领导下跪的条款(下跪条款无效);雇佣合同中规定雇员离开工作场地必须接受搜身的条款。
⑤过度限制自由。例如:包含雇员结婚后不得生育的雇佣合同(生育自由);期限过长的竞业禁止条款(职业自由)。再如:因甲开酒吧时,乙提供了急需的100万元借款,甲、乙约定:“甲经营期间的所有酒水,只能从乙处进货(经济自由)。”
⑥践踏宪法基本权利。宪法基本权利,确立了一种客观的伦理价值体系,对民法具有间接效力。合同践踏宪法基本权利的,违反善良风俗,无效。例如(违反劳动者保护为其典型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条款”;女职员结婚视为自动离职的所谓“单身条款”。
⑦违反公平竞争。例如:约定串通投标或者围标的合同;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 限制销售价格、限制对方进货渠道的协议。
⑧政府特许之外的射幸合同。例如赌博合同;私设六合彩;巨奖销售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①违反的必领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
②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违反任意性规定的,不算。
③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如果是取缔规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
典型考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給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华图解析]①A选项。甲的行为构成欺诈(但未损害国家利益),适用《合同法》第54 条,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故A选项不当选。②B选项。根据《合同法》第 52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甲、乙间标的额60万元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阳合同),无效。故B选项当选。标的额100 万元的合同属于隐藏行为(阴合同),是有效的。③C选项。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故C选项当选。④D选项。乙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故D选项不当选。
(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1.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①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②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央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2.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 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
3.前述两种责任成立之后,债权人可基于各种原因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但在责任成立之前,预先免除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的精神是不得“预先”免除。
典型考题
飞跃公同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 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 系统视为病毒而刪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19题一B)
A.因黄某同意飞跃舍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禮责任
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分司承担赔偿责任
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华图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53条,飞跃公司牙发的软件将黄某的操作系统当成病毒删除,给黄某造成财产损失,飞跃公司显然具有重大过失,这样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不能预先免除,预先免责的条款无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本题中,飞跃公司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故C选项错误。须注意:《消法》于 2Q13年修改后,《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已变为“标的额三倍”或者“所受损失两倍以下”,不再是“双倍赔偿”。③根据《合同法》第122条,飞跃公司的行为构成加害给付(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黄某可以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不能获得双重救济,同时主张违约和侵权。故D选项错误。
(四)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法》第56条)
1.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2.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3.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巳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五)《合同法》第50条与《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理解
1.法定代表人之越权行为的效力。
(1)《合同法》第so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 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系越权行为,其合同效力规则是:
①若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系善意(不知代表人超越权限),构成表见代表(注意:不是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②若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系恶意(知道代表人超越权限),合同效力待定。
2.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1)《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效力规则是:
①原则上,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其经营范围限制(按有谓系“民事行为能力”, 有争议!),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②例外,若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违反禁止经营(如武器买卖、麻醉药品买卖)、限制经营(如文物买卖、黄金买卖)、特许经营(如烟草批发、食盐批发)的规定,因企业法人无此民事权利能力,合同无效。
汉寿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