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
来源:汉寿教育信息网 时间:2016-09-08 05:02:5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健康成长,切实提高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制度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高中学考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完善高中学考制度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健康发展;有利于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改进教学管理,提高高中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本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提高人才选拔培养质量,为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考核原则。促进高中学校全面落实课程标准,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高中各门课程的学习,全面提高科学与人文素养,提高德智体美各方面的素质。

(二)坚持个性发展原则。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考试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健康、多样发展,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三)坚持科学性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内容、时间安排和成绩呈现方式。考试方法简单可行,可操作性强,确保高中学考的信度和效度,考试结果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积极发挥高中学考对高中教育教学质量检测和诊断功能,促进高中改进教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加强高中学考成绩在高中毕业和高校招生中的应用,服务高校科学选拔人才。

三、考试科目和安排

(一)考试对象

高中学考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须参加。学生按课程标准修完某学科的规定学时,方可取得该科目的考试资格。2021年起,报名参加普通高校统一招生录取(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的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须持有规定科目的学考成绩。

(二)考试科目

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设定的科目均列入高中学考范围,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和体育与健康等14门, 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种类型。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6门科目,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其中,不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科目为合格性考试科目,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科目是等级性考试科目。学生在完成必修内容的学习,对自己的学习兴趣和优势有一定的了解后,从以上6门科目中自主选择确定3门等级性选考科目。参加等级性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学生可不参加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为适应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需求,语文、数学和外语3门设合格性考试科目。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和不参加统一高考的学生必须参加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学考。参加统一高考的学生,可以不用参加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学考,用统一高考相应科目考试成绩来替代学考成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和体育与健康等5门设合格性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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